古代开庭为什么喊升堂?
是威严的像征,以此震慑犯人。
古人重视字音的响亮及寓意。 如果喊“开审","开堂","开庭",都没有"升堂"二字响亮,庄严,威风。 且衙门大堂在台阶上方,案犯等人需拾级登堂,由下而上,意为升堂,况且官员也威严地端坐于高高的大堂上方,所以用"升堂"最为合适。 谢请!解答问题: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自古以来,老祖宗就是这样规定的!时代不同,各有各的叫法罢了。 古时候叫升堂,现在叫开庭,一个意思。 升堂理政、升堂办案都是严肃的,当然要威武地喊升堂了!一是代表着理政,办案的严肃性,二是对当事人起个震慑,使其服从。 所以啊,古代喊升堂为的就是威武严肃,更是捍卫政权的象征。
一、升堂,旧谓官吏登堂理事为“升堂”。 清 翟灏 《通俗编·居处》:“《定命録》: 张文瓘 少时,曾有人相之云:‘当为相,然不得堂食。’及在此位,每升堂欲食,即腹胀痛。按,凡州县临厅事,今皆谓之升堂。”
二、审按流程:
1、起诉。普通民、刑事当事人称原告(亦称原造、控告人、首告人等)、被告(亦称被造、被控人),争讼的双方合称“两造”。“造者,至也。”也就是说断案具备的条件应是原被告双方都至公堂,方能审明案情。告状的书面文书称诉状、呈状等。
古时民有冤屈,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若属细微小事,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县官即行升堂,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小民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再次发生。
诉讼须逐级进行,即先向所辖州县一级司法机关提出,断决不服,才许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上诉。严禁越诉,凡越诉者及接受越诉的官吏都要受处罚。若犯罪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官署自告犯罪事实,谓“自首”,自首情实的原则上可以免、减刑。关于民事诉讼受理,有“务限”规定,如清代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停止审案,其用意是不影响农忙季节,但重大案件不在此限。
2、审判。在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封建政体中,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清代更强调,“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词”。对轻微刑案,随即命令当事人到衙受审讯问,谓“传唤”,若传唤不到则予以拘提。严重刑案击鼓受理后,立即拘提。传唤的对象,除两造外,还有证人和四邻。有关赃罪,还须搜捡赃物。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审理清楚之前,被告不许放回称为“羁押”。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认并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
官府应立即放免,不得故意稽留。对轻犯及被告人经拷讯三次后仍有不认罪者,可“取保放之”。对答、杖罪以下重病囚犯,也可“保外就医”,待病愈后再依律断决。对妇人犯奸及死罪应收监外,其他杂犯由本夫收管、无夫者由有服亲属、邻里保管,称为“责付”。地方发生盗贼及伤害犯罪者,即告随近官府,县级有逮捕权,如罪犯逃亡,比州、比县可协缉或通缉。如果罪犯持杖拘捕,法律允许捕者“格杀之”。清代官府派人逮捕罪犯持票拘捕(即相当今逮捕证),对重大案件的罪犯,须在一月内捕获归案,否则谓之失职,并视情况给一定处罚。
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古代断案多以纠问式,一般重视被告口供(招认)而定罪,但并不排除人证、物证、书证、勘验等证据。
审判,古称“断狱”。断狱的程序和方式是:一是案件审理的管辖。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答杖罪;地区管辖,凡有犯罪,皆由案发所在州县审判。若牵连两个以上州县的案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等原则,归其中的一个州县审理。二是回避。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者,有受业师者、有恩仇嫌者、本部主管官者,皆须回避。三是审判官的责任,法律规定要据律断案,不能故意或误失人人罪,否则按情节处罚。四是审判期限,秦已规定有结案期限,唐宋也规定实行“三限”,大事40日,中事20日,小事10 日,其它易决案件不过3 El。五是依状断狱,不得在本状之外别求他罪。
3、执行。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机关执行;徒、流罪由府、州、县决配,交付专门机关执行。如流刑有2至3千里之别,也有专门地点。死刑,如属“情实”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复奏一次。由刑部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交到该官府行刑。如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执行,执行期限,徒流刑应送配所,不能稽留,延迟一日要笞30,3日加一等。死刑在复奏批下后,过期执行的,一日杖100,二日加一等;未满而执行的,处徒刑一年。此外,自汉以后渐发展成秋冬行刑制,唐代以后,还规定有禁刑日,不行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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