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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如何学习好遵守好和维护好民法典?
1.熟读并精读相关内容,做读书笔记,写心得文章,与同学老师互相交流,提升学习效果,内化于心。
2.需要外化于行,自觉成为民法典的实践者,积极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3.应该积极传播民法典要义内容精髓,做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主力军。
4.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增强民法典的感召力。
#法律很枯燥无味,怎样才学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相继颁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充实和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在全社会进行了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各行各业,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自学法学的行列。为了帮助大家学好法学,现就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来供学习时参考。
一、学习法学,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有精深的研究。他们曾经以相当大的精力深入研究和探讨了诸如法律的理论和历史、当时英、法等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等重要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他们的科学法律观,是法学思想史上的伟大的革命性飞跃,是我们学习法学和法制建设的指南。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政治性很强的科学。要学好法学,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学习中掌握社会主义法学的真谛,运用它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例如,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决定于经济基础,反映经济基础的特点和要求。民法是比较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中的所有权关系,就是反映了所有制关系;债权关系,就是反映了商品交换、流通的关系。学习民法学,就要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研究我国民事立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揭示我国民法的本质与特征,阐明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所固有的规律和作用。学习民法学是这样,学习其他课程也是这样。总之,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观点,全面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在学习中坚持,在实践中运用。
二、学习法学,应当掌握它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具有严密的科学体系和丰富的知识内容。自学法学的同志,首先对法学的体系、基本内容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是必要的。目前省自学考试法学专业开考的课程中,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大学语文是公共课,法学基础理论,是关于法律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学好这门课程对于学习其他部门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是属于部门法学(或称应用法学),公证律师业务,是学习公证律师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中国法制史是属于法史学。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赖以建立的基本理论及其研究和阐明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法学也不例外。因而准确地掌握法学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即三基本)是学好法学的关键。法学中有不少基本概念,记住它们是必要的。但是,这还不够,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重要的是理解概念,明确这一概念对于阐述基本理论的意义,弄清概念之间的区别。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深刻地认识它,也才能记得牢,用得活。例如,刑法学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记住这个定义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掌握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形态?它和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区别在哪里?学习理论,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就是要多问几个为什么,真正把其中的道理弄懂、弄通。仍以犯罪未遂为例,掌握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区别,再进一步从刑事责任上来考察,为什么刑法规定对犯罪未遂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预备除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外,还可以免除处罚?而对犯罪中止则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名词、术语专门性比较强,比较严谨,决不可望文生义,浅尝辄止,不求甚解,必须经过深入思考,才能准确理解。对一些紧密相联的问题,应当注意弄清它们的区别,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互相混淆。同时,也要注意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掌握重点。例如民法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职能的。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学中占有核心地位。学习民法学,就必须注意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基本理论。民法中的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著作权关系以及发明权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抓住了这一关键,也就把握住了民法的概要。这对于理解和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三、学习法学,应当把法律作为主要学习材料,明确法律规定。
法学是以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法学的产生以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的。学习法学,必须以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地分析、研究立法规定,理解、掌握立法精神。如果学习仅限于教材,忽略法律的规定,就犹如丢掉必须掌握的武器,不能达到学习目的。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我国目前既有独立的,体系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有立法机关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相继制定的单行的决定、规定,如《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等等。这些法律规定科学地总结了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把党和国家成熟的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是司法机关和各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刑事诉讼法的教材,教师的授课,以及学习、研究必须以这些法律规定为依据。学习法学一定要在牢固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的同时,谙熟有关的法律规定,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
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不断深入地进行,为适应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学习法学,还要随时注意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更新和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
四、注意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做到融会贯通。
学习要循序渐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学,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忽略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仅仅是孤立地机械地停留在对个别问题、个别概念的记忆上,不能理解其精神实质,不能融会贯通地深刻认识相关的概念和理论,就不可能高屋建瓴地从整体上把握理论体系的全貌。例如,宪法具有国家的其他法律完全不同的特征。它在所规定的内容、法律效力、制订和修改的程序方面都与普通法律不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在学习宪法学的其他内容时,就要注意把这一特征与有关问题联系起来加以理解。这样,我们就能从理论上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为什么在宪法中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为什么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宪法的一项原则而加以强调,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什么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于保证宪法的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又如,在经济法的税法部分,具体地阐述了税收法律制度的特征,刑法中规定了偷税、抗税罪,联系到我国现行宪法中把依法纳税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就会进一步理解这样规定的必要性,以及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搞活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意义。
在学习中还要注意对学科之间的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学习,就是说,除了可以作本学科知识的纵向比较,还可以作学科之间的纵向比较。这对于加深理解,掌握有关的知识是十分有益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与刑法中的空间效力,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与民法中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刑法中的刑罚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法中的缓刑与刑事诉讼中的监外执行等等。至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异同可比较的内容就更多了。
综上所述,学习法学,既要注意循序渐进,注意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又要注意学科内部以及学科与学科之间的联系,做到举一反三,融合贯通。
五、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学科。许多法律规定和法学原理都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同实践的联系十分密切。因此学习法学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联系我国的社会实际、立法与司法实际。这样才能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学得生动活泼。联系实际的方法很多,如收集报刊上发表的材料,旁听对案件的审理,有条件的可以办理一些案件,而比较简便而有效的方法就是结合实际案例来学习。例如经济法中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民法中的对所有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名誉权、财产继承权;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等。如果从书本到书本,不结合实际就会象隔山打炮——空对空,相当抽象,而如果理论结合实际,结合具体案例来学习,就不会感到枯燥无味,那些原来对初学者来说干巴巴,不怎么生动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就会在头脑中“站”起来,成为具体、形象、生动的东西,不仅能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也能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