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认定
- 字节跳动网络公司通过与相关用户签订协议,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虽然没有签署上述协议,但该协议的签署是基于“今日头条”平台运营目的,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方,其与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共享收益,因此也应当共同侵权责任。
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与“露娜王解说”“指法芬芳张大仙”等用户签订了《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约定平台有权对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进行招商、推广、广告经营,用户负责上传游戏视频并可对获得的收益进行分成。
- 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并且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对网络用户提供推介技术支持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上传案涉游戏视频,足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侵权行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
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是一款现象级的高热度游戏,字节跳动公司对案涉游戏视频进行推介支持,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的流量扶持、激励计划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
- 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App中“关注”一栏中设有“游戏专区”并有“王者荣耀”分类,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大量案涉游戏视频;
- 主动邀请具有较大知名度、在公众熟悉的某领域内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或在“今日头条”平台上有相当大社区贡献的用户成为金V认证用户,在金V用户中有大量的《王者荣耀》游戏主播,并招募“游戏达人团”,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上传了侵权视频;
- 在案涉游戏下方设置有“赞赏”功能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收到的“赞赏”款项全部支付给了相关视频制作者,自己并未参与抽成;即便字节跳动公司没有通过“赞赏”功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与部分游戏用户签订了《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约定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可以对游戏用户的视频内容进行招商、推广、广告经营,游戏用户可以获得分成,足以说明字节跳动公司至少从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的游戏用户发布的视频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
- 另外,字节跳动公司还在“今日头条”平台上的部分案涉《王者荣耀》视频页面设置有广告位投放广告,有相当一部分的广告与游戏推广相关。可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从案涉游戏视频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应当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
- 并且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腾讯公司投诉案涉侵权视频后,并未按照规定及时、全部删除被诉侵权游戏视频。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在二审期间,仍然有网络用户在上传《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也说明字节跳动公司并未对侵权视频采取必要措施。
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一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腾讯公司允许,擅自传播涉案游戏录制视频,引人误认为其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由于一审法院已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腾讯公司的相关权益可根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和救济,故对腾讯公司以字节跳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其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二审法院则不予审查。
二审法院结合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分析,提出,本案中,腾讯公司确认其针对字节跳动公司的同一被诉侵权行为既主张侵犯了著作权又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针对字节跳动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诉讼主张已经依据著作权法得到支持,故对字节跳动公司的同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进行审查。
诉求处理
一审法院对原告诉求处理如下。
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讯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
- 立即删除在“今日头条”App未经授权传播(非直播方式)的全部《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由“王者荣耀”“王者荣耀职业联赛KPL”账号在“今日头条”App发布的除外)。一审予以支持。
- 在今日头条App和今日头条网站上,以显著方式持续30日发布要求用户停止上传和传播《王者荣耀》游戏视频的公告,公告内容和方式由法院审核。一审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字节跳动公司与今日头条用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字节跳动公司作为平台的所有者与管理者,有权对平台用户上传或发布的不符合平台内容审核要求或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不予通过或删除处理,在现有证据下要求字节跳动公司再发布要求其用户停止上传和传播涉案游戏视频的公告并无必要,故一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对反复上传侵权《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的用户,采取封禁处罚措施,包括对腾讯公司投诉已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侵权用户,采取永久关闭账号措施。一审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字节跳动公司发布的《头条号运营规范》及《账号惩罚制度》中有关于其平台账号的扣分规则等内容,但该措施属于字节跳动公司管理其平台的方法,同时,此项诉讼请求涉及案外人权利义务,现有证据下腾讯公司此项诉讼请求尚不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字节跳动公司作为涉案平台的所有者与运营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侵权视频侵害腾讯公司涉案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未根据其运营规范或惩罚制度对本案侵权视频涉及的相关用户采取限制分享或封禁的合理措施,客观上导致本案侵权视频在被其放任的状态下得以持续传播,一审法院将在赔偿损失部分酌情考虑。
- 将腾讯公司的《王者荣耀》游戏视频纳入正版视频比对库,在字节跳动公司已采用的CID系统等视频比对技术中,进行著作权视频比对,防止用户上传未经授权的《王者荣耀》游戏视频。一审不予支持。
对此项诉讼请求,因本案中腾讯公司举示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采用CID系统,或采用其他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内容提供者通用的视频比对技术,一审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停止在“今日头条”App和“今日头条”网站向用户推介《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一审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推介”一词的意思是“推荐、介绍”,主要运用至网络服务语境中。推介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侵权主要应以被推荐、介绍的相关内容侵权为条件。本案中,因一审法院已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删除在今日头条应用程序上的涉案《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停止推荐、介绍《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在现有证据下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停止通过“今日头条”App和“toutiaoimg.cn”域名以非直播方式传播包括“嗨氏”、“触手直播蓝烟”在内的所有金V认证用户发布的全部《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一审不予支持。
对此项诉讼请求,因一审法院已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删除在今日头条应用程序上的涉案《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在本案现有证据下已达到停止侵害的主要目的,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法院进行预判尚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之后“今日头条”应用程序上存在其他侵权视频,腾讯公司可以依法主张字节跳动的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除此以外:
- 腾讯公司请求判令字节跳动公司连续一个月在新浪、搜狐、网易、百度等官网首页以及其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请求法院判令天极畅娱网络公司(应用商店)立即停止共同实施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在字节跳动公司停止前项侵权行为前,停止在52PK下载中心(***/)提供“今日头条”App的下载服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请求法院判令字节跳动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0万元,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 请求法院判令字节跳动公司赔偿腾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获得部分支持。
- 请求法院判令字节跳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获得支持。
当事双方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下篇看上诉时比较有意思的点。
注:本案法院认定《王者荣耀》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腾讯一方而非游戏用户,具体分析过程之前写过,此处不再重复。
参考:2021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终3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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